近两年来,举国上下对于环境保护、环境治理,可谓空前绝后,很多地方出台了非常严厉的惩治办法和措施。国家司法部门也将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与刑法相结合写进了《刑法》,全国各地对污染严重且不思悔改的企业主该抓的抓、该罚的罚,都在下大力气,为营造“碧水蓝天”而努力!
近日,媒体接到群众反映,在位于山西省闻喜县桐城镇岭西东村的闻喜县银光征帆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的浓烟,给周边群众的生活带来困挠。 6月28日,我们来到了群众所反映情况的闻喜县银光征帆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看到一股股浓烟从“征帆镁业”的烟囱往外喷涌,同时伴随着刺激的味道。各种设备噪声震耳欲聋。在厂区的旁边,存放着大量没有按照环保要求苫盖的的白色粉状物及大量的煤渣。
在查阅相关资料时了解到镁业公司排放的烟气中不仅包括有害物质,而且有些物质带有毒性,如若长期排放这样的烟气和灰尘不仅气味呛人污染环境,更会导致附近粮食减产、水源污染、疾病增加。 《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对于排放达不到国家标准、又不能进行有效整治的企业,政府部门应该依法处理,该关停就得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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